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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廳通知!高校這種情況,不得自行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近日,海南省教育廳網站發(fā)布了《海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教師系列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其中,關于高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通知》提到:

  各高校已制定本校教師(含實驗人員)職稱評審條件、管理辦法并經核準備案的,要嚴格按照本校制定的職稱評審條件和管理辦法實施評審工作,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按崗聘用。未制定本校教師(含實驗人員)職稱評審條件的,2023年度繼續(xù)執(zhí)行《海南省高等學校教師專業(yè)技術資格條件(暫行)》(瓊人勞保?!?006〕36號)。評審方案和結果及時報省委人才發(fā)展局、省教育廳備案,以便加強監(jiān)管,隨機抽查。尚未核準備案的不得自行開展職稱評審工作。

  對未具備獨立評審條件的高校,可采取省內委托評審或聯(lián)合評審的方式,聯(lián)合評審的應共同出具申請報告,經省委人才發(fā)展局同意后方可開展評審工作;對省內不能評審,需要委托國務院部委、中央單位或外省單位評審的專業(yè),應報省委人才發(fā)展局、省教育廳備案,申報材料需經有評審權的部門(單位)審核并出具委托函,申報人或單位不得私自聯(lián)系委托評審單位。

  2023年6月30日,海南省教育廳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fā)展局印發(fā)《海南省關于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瓊教師〔2023〕66號),明確自2024年度起不再執(zhí)行瓊人勞保專〔2006〕36號文件,請各高校按要求及時研究制定本校評審條件。

  《通知》還提到,堅決貫徹落實“破五唯”要求,突出教育教學實績,推進人才稱號回歸學術性、榮譽性,不得把人才稱號作為職稱評聘的限制性條件;高校教師職稱評聘條件設置,不得將國(境)外學習經歷作為限制性條件;崗位競聘、職稱評審等環(huán)節(jié)應聘請相關專業(yè)、相應及以上職稱級別的教師擔任評委。

  原文鏈接:http://edu.hainan.gov.cn/edu/0400/202311/3c9482156dbd4db59b2df832383c4a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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