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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院學術論著署名問題負面行為清單發(fā)布
學術論著署名規(guī)范一般由學術界長期形成的慣例自行確定,根據學科、領域甚至不同的科技期刊均可能有不同的規(guī)范要求。

  科發(fā)監(jiān)審函字〔2022〕1號

  院屬各單位、院機關各部門:

  科研誠信是科技創(chuàng)新的基石。維護科研誠信、開展負責任創(chuàng)新,既是全院科研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推進科技創(chuàng)新的基本原則,也是我院作為國家戰(zhàn)略科技力量主力軍定位的基本要求。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明確了署名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我院2018年發(fā)布《關于在學術論文署名中常見問題或錯誤的誠信提醒》,旨在倡導在科研實踐中的誠實守信行為,進一步重申了學術論文署名中的基本規(guī)范。

  學術論著署名規(guī)范一般由學術界長期形成的慣例自行確定,根據學科、領域甚至不同的科技期刊均可能有不同的規(guī)范要求。制定出適用于不同場景的統(tǒng)一署名規(guī)范較為困難。經研究,現提出我院學術論著署名問題的負面行為清單如下:

  一、禁止冒用作者署名、虛構作者署名。

  二、禁止無實質性貢獻的人員參與署名。禁止榮譽性、饋贈性、利益交換性署名或夾帶署名。

  三、禁止未經所有作者一致同意就確定署名順序(學科和期刊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論著被期刊編輯部通知接收后,所有作者不得再任意修改署名順序。

  四、不得違反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時的必要性原則而羅列過多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也不得因為有多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而拒絕承擔對整篇論文的責任。

  五、不得因作者所屬機構變化而隨意變更論著工作主要完成機構。不得虛構、偽造作者所屬機構,不得把論著非完成機構作為署名單位。

  六、不得使用非正式聯系方式作為論著作者的聯系方式,例如使用公眾郵箱等社會通訊方式作為聯系方式。

  七、不得故意排斥有重要貢獻的科研工作者參與署名。不得侵害直接實施科學實驗的研究生的基本署名權。不得為均衡其他非學術利益而隨意調整學生的署名及其署名位置。

  為落實“零容忍”要求,凡我院科研人員出現上述清單所列行為時,將由相應第一責任單位按照科發(fā)函字〔2020〕71號文的相關規(guī)定開展調查,并根據具體事實和相關情節(jié)予以認定和處理,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終身追責。

  中國科學院科研道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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